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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与李霖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李霖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194号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林子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鹄,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雅婷,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李霖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霖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一凡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汤晓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