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钟春利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春利,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251号原告:钟春利。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春利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春利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春利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春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60元,减半收取5480元,保全费4170元,合计诉讼费用9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春利负担。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顾妍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