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虎林与被执行人朴贞爱及第三人珲春市马川子乡炮台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虎林,朴贞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张虎林,男,朝鲜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朴贞爱,女,朝鲜族,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虎林与被执行人朴贞爱及第三人珲春市马川子乡炮台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一案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吉民申字第7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延中民四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延中民四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振玉执行员 李钟瑞执行员 杨宇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穆虹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