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锦绣人生书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博克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被告赵霞、被告王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锦绣人生书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博克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赵霞,王前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241号申请人陕西锦绣人生书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64号美华商务大厦9-10。法定代表人贺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湖北博克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68号。法定代表人王前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赵霞,女,汉族。被申请人王前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锦绣人生书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博克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霞、被申请人王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锦绣人生书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湖北博克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霞、被申请人王前明名下的财产2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锦绣人生书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博克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赵霞、王前明名下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秦玉新审 判 员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雅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