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字第00390号原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杜某(原告李某之母)。一般代理人。被告富某,女。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富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剑锋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