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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浙江章氏护栏科技有限公司与谢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章氏护栏科技有限公司,谢建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103号原告浙江章氏护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红兴。委托代理人茹秋坤。被告谢建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章氏护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章氏护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谢建祥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章氏护栏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章氏护栏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谢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806元,由原告浙江章氏护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建海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范 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