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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尹家凤、王丽丽等与李家良、长丰三荣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家凤,王丽丽,王银玲,李家良,长丰三荣物流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0559号原告:尹家凤,女,1962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王丽丽,女,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王银玲,女,1992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李家良,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址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长丰三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家凤、王丽丽、王银玲诉被告李家良、被告长丰三荣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车主为被告长丰三荣物流有限公司皖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长丰三荣物流有限公司皖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梅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