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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与季华娟、姚海生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季华娟,姚海生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3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董事长。原告:卓楚光,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守贞、齐云肖,系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季华娟,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姚海生,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被告季华娟、姚海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