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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和润实业有限公司与刘悦、杭州金首水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和润实业有限公司,刘悦,杭州金首水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杭州和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水泉。委托代理人冯芳芳。被告刘悦。被告杭州金首水泥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负责人王琦。委托代理人来旭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和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悦、杭州金首水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和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杭州和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大甫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彬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