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仁荣等与被告李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仁荣,冯玉凤,冯风炉,未土辰,申金花,李波,段晓鹏,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34号原告冯仁荣,农民。原告冯玉凤,农民。原告冯风炉,农民。原告未土辰,农民。原告申金花,农民。委托代理人未爱国,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慧斌,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波,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晓鹏,农民。被告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52号。法定代表人武庆发,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秋江,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刘震,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灵灵,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仁荣等与被告李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仁荣等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仁荣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仁荣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彦花审 判 员 王金海人民陪审员 张富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