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执民字第248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浙江锐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程建江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锐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程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2487-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育才路310号永泰综合商务楼一层310室。诉讼代表人:王海昌。被执行人:浙江锐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梅林村。法定代表人:钱钢,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建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13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程建江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湖畔春天大厦315室、316室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187.42平方米、122.42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2)第03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