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南民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青岛春天之星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青岛奔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春天之星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岛奔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2782号原告:青岛春天之星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人民路273号。法定代表人:孙代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向红,该公司职工。被告:青岛奔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春天之星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奔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春天之星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