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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9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939-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周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管辖地应为陕西省衡山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辩解提供的证据与其提供的管辖权异议书内容矛盾,证明其无固定居所,且原、被告于2011年8月份至2012年10月份在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香柏李村居住生活,故本案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某某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斌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