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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环琴与洪小根、陆昌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环琴,洪小根,陆昌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206号原告:徐环琴。委托代理人:方永生。被告:洪小根。被告:陆昌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环琴诉被告洪小根、陆昌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环琴以被告洪小根、陆昌军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环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环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徐环琴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辰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