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彩琴与刘章林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琴,刘章林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144号原告王彩琴。被告刘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琴诉被告刘章林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原、被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王彩琴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清山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志元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