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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胡学厅与罗龙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厅,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池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胡学厅,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罗龙,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5日。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岳池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学厅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六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罗龙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胡学厅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 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