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贸易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贸易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52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孙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红叶,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贸易公司,住所地:开发区商品经营基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贸易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贸易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绪良审 判 员 蒋益芬人民陪审员 刘明亮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徐海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