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05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赵卉、赵宇等与赵明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卉,赵宇,胡成国,周后桂,盛出元,赵明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0536-2号原告赵卉,学生,系赵建国之。原告赵宇,务工,系赵建国之子。原告胡成国,务工。原告周后桂,务工。原告盛出元,务工。委托代理人谭向晔、汪思恩。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明俊,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卉、赵宇、胡成国、周后桂、盛出元与被告赵明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成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胡成国起诉被告赵明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胡成国负担。审判员 魏丽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志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