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加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9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1998年6月依法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到我家与我共同生活,1999年5月生一男孩郭毅。婚后我俩性格不合,被告与我父母也产生矛盾。2007年为了老人和生活需要购买家属楼一套,首付15万元,按揭6万元,装修花费8万元,购买电视1台,冰箱1台,空调3台,沙发家具一套。买房和装修房子,我借父母9万元,借我姑郭引玲7万元,被告只给家里拿了4万元。2008年8月,被告查看我手机短信,怀疑我的感情,与我发生争吵并打伤了我。当时我要求离婚,被告叫他妈和他弟来劝解,被告承认了错误,我原谅了他。被告外出两年不回家,对家中之事不闻不问,不给家里寄钱,不关心家庭。开庭前一天被告怀疑我的感情,到学校将我打伤。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800元;步行街房子归我所有,共同债务13万元各半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加某某辩称,我在外挣钱全部用于家庭开支,在渭南下苦挣钱花两万元供原告上学并成为教师,与原告共同花钱购买了房子,把孩子已经养到了15岁。原告说我对家庭不关心、不负责任不属事实。我外出打工一年多没挣到钱没回家,期间给原告打过电话联系过。2008年装修房子时我看到原告手机上有暧昧短信,回家在原告身上和脸上打了两下,为此事我也原谅了她。开庭前一晚我给她打电话她不接,我就去她学校找她,原告把房门反锁了,我进房子很生气,与她发生口角,并没打她。2007年我两买房花费19万元,装修花费约35000元。买房及装修房借原告她姑7万元属实,现下欠6万元未还。我和原告的感情没有到离婚的地步,为了家庭我一直努力改变,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加某某于199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5月13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14日生一男孩郭某(又名郭加某)。婚后被告加某某到原告郭某某家共同生活,婚初几年夫妻感情较好。2008年8月被告查看原告手机短信时对原告产生不信任感,双方发生打架。2011年被告外出打工一年半未回家,引起原告不满,2012年12月24日郭某某将加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3年3月13日晚被告加某某电话未联系到原告郭某某,即去原告所在的学校寻找原告,双方为琐事发生争执。庭审中原告郭某某未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一节提出证据。另查明,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位于华县步行街21号楼1单元201室单元房一套,电视1台,冰箱1台,空调3台,沙发家具一套;共同债务有下欠郭引玲借款60000元,郭某某名下于2007年10月分十年期按揭贷款60000元未偿还的部分;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答辩一致的意见在卷为证,又有郭某某分期还款的华县农业银行存折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几年关系尚好。2008年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出外打工一年多未回家缺乏与原告的联系,致使双方夫妻关系产生隔阂,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陈述的有关家庭矛盾事实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当庭未能提出证据予以证实,现原、被告陈述答辩的事实不能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双方感情基础,加强沟通和谅解,共同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晋生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人民陪审员 袁开新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