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明与王汉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王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汉群,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王汉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胶商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商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