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钢行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钢城分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钢城分局,王金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钢行执字第18号申请人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钢城分局,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永兴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K2134953-0。法定代表人赵建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实,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钢城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段元山,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钢城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王金增,男。申请人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钢城分局依法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金增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依法受理,2013年3月20日组织了听证。申请人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钢城分局于2013年4月7日向我院提交《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钢城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杜 伟审 判 员 谢继贤代理审判员 亓玉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房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