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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何起亮、何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何起亮,何起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杨伟明。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国伟,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起亮,男,汉族,1980年4月1日出生。被告:何起明,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何起亮、何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