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康复路支行与赵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康复路支行,赵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0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康复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徐亮,行长。被执行人:赵文,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抵押物奔驰轿车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文所有的奔驰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俊审判员 应后选审判员 王晋湖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