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虞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高某义、石某付、曹某坡、沈某耀、屠某、张某乙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高某义,石某付,曹某坡,沈某耀,屠某,张某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虞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被告人高某义,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被告人石某付,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被告人曹某坡,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被告人沈某耀,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被告人屠某,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被告人张某乙,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高某义、石某付、曹某坡、沈某耀、屠某、张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建立、窦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高某义、石某付、曹某坡、沈某耀、屠某、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9日14时许,在虞城县店集乡沈庄村南地,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高某义、石某付、屠某、沈某耀、张某乙、曹某坡(七人均是“全能神”教徒)等一百多人用喇叭向群众宣传“全能神”,并向群众发放“全能神”传单和小册子,虞城县公安局民警前去劝阻,在劝阻过程中,上述七名被告人及其他“全能神”教徒不听劝阻,并对实施劝阻的民警进行围攻、谩骂、殴打,致使多名民警被打伤,警服被撕烂,在当地造成恶劣的影响。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高某义、石某付、曹某坡、沈某耀、屠某、张某乙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石某付、曹某坡、沈某耀、屠某、张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辩护。被告人高某义认为其没有用喇叭向群众宣传“全能神”,也没有参与围攻、谩骂、殴打民警,当时只是站在旁边观看。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14时许,在虞城县店集乡沈庄村南地,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高某义、石某付、屠某、沈某耀、张某乙、曹某坡(七人均是“全能神”教徒)等一百多人用喇叭向群众宣传“全能神”,并向群众发放“全能神”传单和小册子,虞城县公安局民警前去劝阻,在劝阻过程中,上述七名被告人及其他“全能神”教徒不听劝阻,并对实施劝阻的民警进行围攻、谩骂、殴打,致使多名民警被打伤,警服被撕烂,在当地造成恶劣的影响。以上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供述:高某义供述,2012年12月9日上午10点钟左右,我去店集乡沈庄村南地跟着宣传“全能神”,派出所民警来制止,让我们走,我没走,我们的好多人都参与打公安民警啦,我也跟着厮打公安民警,我先跑到一个带着我们教会头目的公安民警身边,我让很多教会的妇女拉住那个公安民警,我打了那个公安民警一巴掌,还把我们教会的头目抢走了,又跑到另两个带着我们教会头目的公安民警身边,我们一群教徒把那两个公安民警按倒在地,我把其中一名公安民警的警服撕烂了。(二)张某甲、石某付、曹某坡、沈某耀、屠某、张某乙均供述了2012年12月9日聚集散发“全能神”资料时不听民警的劝阻,并将民警打伤的事实经过。二、证人证言:(一)毕XX证言,在虞城县店集乡发“全能神”资料时,被虞城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发现,随后去了很多的警察来制止,我们的人就开始打警察。当时场面很乱,我们信徒之间互相不认识,我也说不出来谁打的警察,反正我们好多人都打警察啦。(二)李一X证言,2012年12月9日上午10点半左右,我看见沈庄南地有一群人(估计一、二百人),有人拿着喊话器边走边宣传说:“信奉老天爷,能拯救人类,世界快灭亡了,信奉老天爷就保护信徒。”等邪教言论。派出所民警和乡村干部到那里后就劝解邪教集会的人,劝解的有三、四个小时的时间。但是那些集会人员不但不听劝解,反而对派出所民警及乡村干部进行辱骂和厮打,我就看见有些民警的衣服被撕烂了,民警的脸上也被抓冒血了。(三)杨XX、曹XX、刘一X、李二X、张一X、李三X、吴XX、王一X证言内容与李一X证言基本一致,均证实在2012年12月9日,“全能神”教徒对实施劝阻的民警进行围攻、谩骂、殴打,致使多名民警被打伤的事实。(四)沈XX证言,2012年12月9日上午9时,所长张四X通知我和全体民警一起到大张村出警,见到传教人员后对其劝解,这帮教徒不但不听劝解,反而对劝解民警进行围攻、殴打、谩骂。在我们对其邪教主要人员闫XX控制带离时,张某甲和石某付将我与王二X打倒在地,我和王二X被张某甲、石某付还有一群妇女围住殴打、撕扯的有十分钟左右,高某义、屠某还把我们需带离的邪教主要分子闫XX强行抢走,等我挣脱撕扯后,那名被我带离的邪教主要分子已不知去向。这时高某义、屠某又跑到跟前用拳头打我和王二X,高某义和屠某还将我与王二X的警服袄撕烂。(五)王二X、张四X、申XX证言内容与沈XX证言基本一致。(六)郭XX、韩XX证实宣传“全能神”的教徒围攻殴打民警,并被沈某耀殴打的事实。(七)赵XX证言,2012年12月9日下午13时许,我带领民警赶往店集增援,在沈庄南地的柏油路上我们发现有将近二百名游行传教人员,我当时和副政委刘二X跑到后,对传教人员进行劝离,在我们对传教人员劝离时,我看到张某乙、张某甲、石某付、屠某、高某义以及一群妇女对店集派出所指导员沈XX、民警王二X围住后,将其二人打倒在地后,又用脚朝他们两人身上乱打乱跺,并将他们控制的一名邪教主要分子强行抢走。(八)张二X、张三X证言证实劝阻宣传“全能神”教徒的事实。三、书证:(一)、户籍证明,证明上述七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二)情况说明,证实接到群众反映后,派出所所长张四X带领全体民警迅速出警,见到宣传“全能神”的教徒进行劝阻时,多个不明身份的教徒对劝阻民警进行围攻、谩骂、厮打,致使多名民警受伤的事实经过。(三)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证实经刘一X、李一X、申XX、张一X、宋海鸥、李二X、王二X辨认,被告人张某甲、高某义、石某付、曹某坡、沈某耀、屠某、张某乙就是2012年12月9日在店集乡沈庄村参与殴打民警的人。四、物证,照片,依法执行公务时被殴打民警的照片。五、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报告,证实经鉴定,郭XX、张三X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甲、高某义、石某付、曹某坡、沈某耀、屠某、张某乙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高某义、石某付、曹某坡、沈某耀、屠某、张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义认为没有用喇叭向群众宣传“全能神”,也没有参与围攻、谩骂、殴打民警,当时只是站在旁边观看的辩解,因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甲、石某付、曹某坡、沈某耀、屠某、张某乙,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高某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石某付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曹某坡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沈某耀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张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张某甲、石某付、曹某坡、沈某耀、屠某、张某乙刑期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止;高某义刑期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马钦建代理审判员 ?王清华人民陪审员 ?李银花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万晓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