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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山西许坦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支林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许坦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林生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山西许坦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北营街办许西居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罗云虎,董事长。被告支林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许坦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支林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许坦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许坦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燕玲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人民陪审员  刘少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魏瑞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