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郑州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郑州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被执行人郑州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娜莉,总经理。李志强诉郑州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州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办理至申请执行人李志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