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健宇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健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社区××路××工业园××栋××楼。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梁某,CE0。委托代理人王某、邱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东健宇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健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Get××,Inc.高级副总裁兼总顾问J0hnJ.××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内容为:“本人依据Get××,Inc.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代表Get××,Inc.特此确认GettyImages,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c0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另外,本人确认Get××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Get××,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cn上。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Get××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授权书附件A中载明了图片品牌,其中包括Ph0t0disc。Get××,Inc.在其中文网站www.get××.cn上登载有Ph0t0disc品牌图片一张,图片编号:DV418059,标题:D0ct0rsperf0rmingsurgery,图片的左上方标注“gettyimages®”,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该页面载明了Get××,Inc.的相关版权申明,内容为:Get××公司对上述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华盖公司有权办理上述图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使用许可,并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侵权人赔偿华盖公司的损失。华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封面标有“Teching东健宇监控系列产品数据手册”的宣传册一本,主要内容为深圳市东健宇电子有限公司的简介、发展历程、公司主要产品介绍、过程案例等。在该宣传册中有一张图片与上述编号为DV418059的Ph0t0disc品牌图片一致。该宣传册的第25页标有“Teching(东健宇)阳光新服务网络联系方式”字样,记载有售前、售后电话和客服QQ,封底标有深圳市东健宇电子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东健宇公司系于2006年1月5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子监控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计算机应用软件的技术开发,国内贸易,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另查明,2009年5-6月,华盖公司分别与××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图片许可使用费分别为人民币10,000元及11,520元。又查明,华盖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Get××,Inc.在其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DV418059的Ph0t0disc品牌图片一张,并作了版权声明,该图片系摄影作品,在东健宇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Get××,Inc.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根据《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有权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涉案宣传册的封底标有东健宇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宣传册中的文字、图片等内容均直接指向东健宇公司,东健宇公司系该宣传册的直接受益人,没有东健宇公司的委托或协助,他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搜集东健宇公司如此详尽的公司商业信息编辑、印制该宣传册,且东健宇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华盖公司的主张及证据,原审法院确认东健宇公司至少系被控侵权宣传册的编辑、印制人之一。关于东健宇公司称应追加深圳市锦绣一方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辩解。东健宇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合同》及《画册设计版权协议书》两份证据:《合同》中约定设计的中文画册为40页,而涉案宣传册为25页,此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画册设计版权协议书》为传真件,上面只加盖有“深圳市东健宇电子有限公司”的原章,且字迹已模糊不清,无法确认真实性。除上述证据外东健宇公司未能提供第三方出具的票据等证据予以映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东健宇公司已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和审查宣传图册上涉案图片的合法来源。因此,原审法院对东健宇公司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对其提出追加深圳市锦绣一方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不予准许,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华盖公司诉请保护的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东健宇公司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东健宇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或华盖公司的许可,在其宣传册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和使用,侵犯了涉案摄影作品所有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华盖公司要求东健宇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宣传册、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华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东健宇公司侵权遭受损失及东健宇公司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许可使用费、东健宇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东健宇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华盖公司要求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东健宇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盖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宣传册;二、东健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元;三、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东健宇公司负担。东健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华盖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由华盖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上诉人东健宇公司主张:一、被上诉人华盖公司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涉案宣传册不是上诉人所有,是由案外人深圳市锦绣一方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所有并制作;三、涉案宣传册仅采用一幅图片,原审判赔金额畸高;四、原审并未全部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请,但诉讼费用却由上诉人全部承担并不公正。华盖公司答辩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2年9月7日,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市东健宇电子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被上诉人华盖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是Get××Inc.Ph0t0disc品牌DV418059号摄影作品。本案的二审审理以上诉人东健宇公司上诉请求的事项为准。针对东健宇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华盖公司是否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上诉人是否应为涉案宣传册使用侵权图片承担责任;三、原审判赔金额是否过高:四、原审判决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是否合理。对于焦点问题一,经本院查实,本案所涉作品的著作权人GettyImagesInc.对华盖公司出具书面《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已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的公证,并经我国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符合我国就涉外证据须经有关公证、认证程序的规定,上诉人也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否定上述公证、认证程序的效力,故本院确认华盖公司依据《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有权就涉案摄影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有权在我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上诉人对此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对于焦点问题二,经查,涉案宣传册所标注的上诉人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均准确无误、图册内容直接指向上诉人,因此原审认定上诉人东健宇公司系宣传册的直接受益人及编辑、印制人之一是正确的。原审中,上诉人申请追加案外人深圳市锦绣一方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所附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审法院未准许该追加申请并无不妥。鉴于本案审理的是华盖公司指控的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人作为涉案宣传册的所有人理应为该图册使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图片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于焦点问题三,原审法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东健宇公司侵权的性质及情节、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东健宇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并无不妥。本院对上诉人认为原审判赔金额过高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最后,本案系侵权纠纷,只存在侵权成立与否的判决结果,而没有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分别。本案中,东健宇公司构成侵害华盖公司著作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并且,无证据显示华盖公司滥用诉权,因此本院对上诉人认为原审诉讼费用负担不合理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综上,东健宇公司未经涉案摄影作品权利人许可使用该作品且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侵犯了权利人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东健宇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东健宇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虹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珊(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