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怡润医药有限公司渭桥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怡润医药有限公司渭桥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13号原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东关南街105号。法定代表人:高云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育,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怡润医药有限公司渭桥大药房,住所地:本市灞桥区新合镇南郑村。法定代表人:曹小宾,该药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怡润医药有限公司渭桥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藻露堂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长 郭玉萍审判员 甄方民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化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