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美连与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连,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李美连,女,汉族,1964年9月19日生,现住资源县。委托代理人贺祯,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源县资源镇。法定代理人李某。原告李美连诉被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受理后,原告因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而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自行解决纠纷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月蓉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志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