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1751-17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中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中环支行,刘敏孺,刘敏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1751-175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中环支行。代表人任凯,行长。被执行人刘敏孺,女,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敏蜂,女,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81-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敏孺、刘敏蜂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942300.18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倩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信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