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礼双与吕振友、程秀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振友,王礼双,程秀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振友。委托代理人:李小文。委托代理人:张春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礼双。委托代理人:林洸。原审被告:程秀香。上诉人吕振友为与被上诉人王礼双、原审被告程秀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吕振友、程秀香于1987年元月28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10日,吕振友通过吴杰琛介绍而认识王礼双,并当日就向其借款30万元,同年6月8日,吕振友转账支付王礼双30万元而清偿该借款。后吕振友分别于4月16日、5月16日、8月27日为向王礼双借款各为120万元、120万元和200万元而向王礼双出具借条各一份,王礼双分别于上述日期转账交付借款各为115万元、120万元和189万元。吕振友分别于6月24日、7月16日、8月2日、8月23日、9月16日、9月27日从其账户上转账给王礼双款项各为50万元、10万元、50万、1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12年1月20日,李永保代吕振友转账支付王礼双40万元款项。2012年5月某日,为了账务的事情,吕振友带着朋友李绍东到永康市白云花木场酒店与相约而来的王礼双相会,吕振友填写了一份由王礼双提供的格式借条,其内容主要为:“借款人吕振友因资金周转需要今借到人民币肆佰肆拾万元,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若逾期利息仍按月利2分计算至付清为止,借款人:吕振友时间:2012年1月27日注、以前”。分别时,双方商定次日到王礼双家里再碰头。期间,双方之间未发生过对抗性的争执。王礼双于2012年6月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吕振友、程秀香归还借款440万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吕振友在原审中答辩称:一、吕振友于2011年4月16日、5月16日、8月27日分别向王礼双借款12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属实,但王礼双在4月16日、8月27日借款中实际交款数额为115万元、189万元,实际向王礼双借款为424万元。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现共已还款21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14万元。二、2012年5月份出具的借条,是吕振友在王礼双的要求下,对以前还款未予结算情况下补写的。借条上440万元系指上述三笔借款总额,未扣除已归还的210万元。吕振友要在借条下方注写“以前还款未予结算”,当写到“注、以前”时被王礼双强行拿走。该张借条是补写借条,不是计账凭证,故之前还款210万元应予扣除。三、因上述借款均用于吕振友的赌博活动并输掉了,要求分期归还,并请求驳回王礼双的其他诉请。程秀香在一审中答辩称:其对上述三笔借款均不知情。吕振友、程秀香开办的企业两年前就已停产歇业,并不需要这么多资金。因吕振友近两年来经常到澳门去赌博,其所借款项都用于赌博输掉了,故其对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执焦点主要为:一、本案三笔借款利息双方有无口头约定;二、2012年5月份的借条是双方对以前借款结算的条子还是补写的借条;三、本案债务是属于吕振友个人债务还是属于吕振友、程秀香夫妻共同债务。一、本案借款是否有利息约定。1、出借人出借款项其目的一般是收取利息,双方认识不久,无息借贷可能性小;2、4月16日借条上借款金额为120万元,王礼双实际交付为115万元,同样,8月27日借条上借款金额为200万元,王礼双实际交付189万元,王礼双上述做法显然是预先扣息,吕振友对借条上数额与实际交付数额存在差异后又不提出异议,说明吕振友是认可王礼双在本金中先扣息的事实。3、根据7月16日、8月23日、9月16日、9月27日的四笔汇款时间和金额与前述预先扣除的利息金额之间存在的数量关系,可以认定吕振友存在支付利息情况。综上,吕振友、王礼双之间存在利息约定。二、2012年5月份的借条是结账单还是补写的借条。1、该“借条”实际书写时间为2012年5月份,而落款时间为2012年1月27日,书写时间与落款时间有差异,说明双方对落款时间是经过计算才确定的。2,吕振友提出借条补写原因是以前三张借条遗失,事实上三张借条并未遗失,吕振友缺乏补写借条的前提条件。3、吕振友陈述本案借款无利息,实际借款金额为424万元,按理吕振友在补写借条时借款金额应写为424万元,而吕振友在“补写”借条时仍确定借款金额为440万元,显然吕振友陈述自相矛盾,缺乏诚信。4、证人李绍东某证实该借条不是补写,是一张结账条子,条子是吕振友自己交给王礼双的。证人与吕振友系朋友关系,其证言真实性较高。5、该借条由吕振友书写,对加注部分后面拟写内容是什么和为什么不写上去的原因,应由吕振友承担举证责任,吕振友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条内容不完整是由王礼双引起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2012年1月27日的“借条”是一张结账单不是补写借条,是吕振友、王礼双之间对以前借款本息进行结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合法有效,该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故王礼双要求吕振友归还借款440万元并从2012年1月28日起支付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吕振友提出的其只欠王礼双214万元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三、本案债务是属于吕振友个人债务还是属于吕振友、程秀香夫妻共同债务。吕振友提供的护照、通行证和澳门赌场积分卡能够证明其自2009年5月份起至2012年6月份期间共计21次到澳门的事实,虽不能直接证明其在澳门进行赌博并将本案借款用于赌博活动的事实,但可认为本案借款用于其在澳门逗留期间进行赌博活动的可能性大于从事正当事业活动的可能性,因此,本案借款用于吕振友、程秀香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王礼双承担,现因王礼双未能提供能够证明本案借款用于吕振友、程秀香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事实的证据,故认定本案借款属吕振友的个人债务,程秀香对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王礼双要求程秀香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由吕振友归还王礼双借款4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王礼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吕振友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92元,由吕振友负担。吕振友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王礼双提供的2011年4月16日、5月16日、8月27日的三张借条均未约定利息,依法应推定为无息借款,原判依据吕振友、王礼双认识不久而推定双方无息借贷可能性小,违背了法律在民间借贷中的无息推定原则。王礼双主张口头约定了利息,在吕振友否认的情况下,应由王礼双承担举证责任。但王礼双提供的证人证言含糊不清、道听途说、前后矛盾,均是事后的想象与猜测,不足以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利息及具体的利率是多少。原判认定2011年7月16日、8月23日、9月16日、9月27日的四笔汇款是吕振友支付的利息,该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以时间、打款数量等模糊推定本案借款存在利息及利息的具体数额是完全违背法律的。二、王礼双实际交付给吕振友的借款为424万元,并非借条所写的440万元,对于未实际交付部分应当在本金中予以扣除。另外吕振友已经提供了还款210万元的证据,实际尚欠本金应为214万元。王礼双提交的2011年3月16日、4月10日的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双方之间还有其他的经济往来,并不能证明2011年6月8日的转账系用于归还4月10日的借款。原判将落款为2012年1月27日的借条推定为之前三张借条履行情况的结账单是错误的。2012年1月27日的借条是一张没有出借人的不完整的借条,只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只能说明吕振友有另外要借款的意思表示,与本案无关。退一步讲,如果是对以前三张借条的重写,也只能认定是借款合意的补充或确认。吕振友之所以补写借条,是因为王礼双骗吕振友说之前的借条遗失,补写的金额为440万元,与实际所借的数额424万元不符,是因为将2011年4月16日、8月27日两笔借款的利息计算入了本金。该借条通篇看不到任何关于结算的信息与字样,也无任何对以前三张借条履行情况的描述,将该张借条推定为对以前三张借条履行情况的结算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证人证言对此也显然不具有证明效力。原判认定的事实“分别时,双方约定到王礼双家里再碰头”,结合借条中“注、以前……”字样,足以说明双方还未来得及就借款的履行情况进行结算。虽然现在吕振友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注、以前……”内容不完整是由于王礼双造成的,但是吕振友已经提供了还款210万元的证据,退一万步讲,即便440万元是双方结算的结果,这样的结算结果也是极其错误和不公平的!424万元的本金短短几个月产生的利息高达210万元,接近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倍!公平何在?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出示的借据系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计算复利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借据确认的欠款金额可以认定为本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从本金中扣减。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王礼双在二审中答辩称:吕振友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时的陈述矛盾。法律规定,无证据证明约定过利息的借款推定为无息借款,但本案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借款约定过利息。首先,王礼双出借440万元巨额款项本意是为了赚取利息,王礼双与吕振友非亲非故,认识时间也比较短,借贷的时间长,数额又巨大,根本不可能无息借贷。本案双方之间最初约定的利息大概为月利率四五分,才有2011年4月16日、8月27日的借款被扣除利息5万元、11万元的事实。对于所扣除的利息,吕振友从来未提出异议。其次,本案借条出具后,吕振友实际归还了利息80万元,并非210万元。吕振友提供的210万元的转款凭证中,2011年6月24日、8月2日各50万元系代应晓还款,2011年6月8日的30万元系归还2011年4月10日的30万元借款,均与本案无关。吕振友在一审庭审中认可之前向王礼双借过30万元,但认为已经归还,却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实际所支付的80万元利息,时间和数额上都能相对应,结合2012年1月27日吕振友出具借条的内容及证人证言,可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原本约定过利息的事实。另外,2012年1月27日借条上空白处的内容均为吕振友所写,是双方对之前借款本息的结算行为。当时吕振友认为之前的利息过高,经过双方协商以后降低了利息。双方实际对账的时间是2012年5月份,却将借条写成2012年1月27日,证明双方当时是对利息进行过结算的。吕振友认为借条是被王礼双抢走不符合常理,当时吕振友的好朋友李绍东也在场,王礼双根本抢不走借条,即便抢走,借条上亦会留下痕迹。事实上,借条写好后,双方是客气地离开,没有任何冲突。“注:以前……”是想注明以前的三张借条作废。李绍东的证言也能证明该事实。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程秀香在二审中未作陈述。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吕振友于2011年4月16日、5月16日、8月27日向王礼双借款并分别出具了12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借条后,又于2012年1月27日向王礼双出具440万元借条的事实清楚,结合原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的陈述情况,原判对于吕振友于2012年1月27日向王礼双出具440万元借条系双方对此前三次借款的本息结算行为的认定应符合客观事实。原审判决为此所做的说理亦较为合理,本院予以认同,在此不予累述。况且,吕振友在上诉理由中陈述到,2012年1月27日补写的借条金额为440万元,与实际借款金额424万元不符,是因为将2011年4月16日、8月27日两笔借款的利息计算入了本金。由此亦可看出,本案借款在吕振友出具2012年1月27日借条之前双方即约定过利息。综上,吕振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无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880元,由吕振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