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81号原告卢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丁素巧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天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