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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81号原告卢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丁素巧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天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