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燕与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冯霞,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燕。上诉人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无依据,本案应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财产损害纠纷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渝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向侵权行为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