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休民一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苏茂生与李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茂生,李继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112号原告苏茂生,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休宁县。被告李继民,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茂生诉被告李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茂生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继民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茂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继民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毅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力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