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卞某与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卞某,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唐某(唐凤云),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唐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102号民事判决确认,唐某每年负担婚生子卞唐斌抚养费2800元,直至卞唐斌18岁为止。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卞某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某常年外出,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1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鸣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