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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左×与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岳×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02661号原告左×,女性,年龄48。被告岳×,男性,年龄39。本院在审理原告左×诉被告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