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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邢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河南省泌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南省驻马店泌阳县。2009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刑诉(2013)第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抢夺罪,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薄英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邢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刘某(另案处理)采用驾驶摩托车抢夺被害人财物的作案方式,在唐山市路北区建设路与西山道交叉口西侧,抢夺被害人李某女式黑色背包一个。包内有三星I939型手机一部、OPPO牌A125型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400元。经唐山市路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的三星I939型手机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5,5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告人邢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扣押、发还材料,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有犯罪前科,且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故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邢某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宁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