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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金银康与高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银康,高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140号原告:金银康。委托代理人:吴水林。被告:高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银康诉被告高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银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金银康负担。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姁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