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江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潘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办理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但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潘某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某某的银行存款30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