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刘永坤,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良康,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1,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11月11日生下儿子吴某2。2009年,因购房及其他生活问题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被告辞去工作,导致家庭经济压力加大,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12年8月至今两人分居。原告遂诉至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吴某2的抚养权归被告吴某1,抚养费由被告吴某1负担。三、婚后购买的位于英德市英城百花路南北江二号西旅游一街东星海家园B幢406号房屋一套(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号)由原告所有,原告同意给被告居住四年至2017年3月止(具体事项按原、被告另订的协议)。四、各方衣物归各自所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