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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安艳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823号原告:王安艳,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XXXXXX0028。委托代理人:周兆刚,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胶南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艳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