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童发与袁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童发,袁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898号原告:张童发,男。被告:袁支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童发诉被告袁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童发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童发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童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张童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昌龙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