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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童发与袁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童发,袁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898号原告:张童发,男。被告:袁支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童发诉被告袁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童发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童发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童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张童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昌龙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