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金南与温州强正名人咖啡会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金南,温州强正名人咖啡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南。被执行人:温州强正名人咖啡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王金南与被执行人温州强正名人咖啡会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2日制作的(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另案处理,等待参与分配。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宪忠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83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3年4月7日止,被执行人温州强正名人咖啡会所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王金南货款1907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孙 孟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杨卓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