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中法立民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湛江兴岳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兴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中法立民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7、20层。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兴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海洋小区海洋路2号B幢203房。法定代表人潘宏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5楼。负责人陈汉雄,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湛江兴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岳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湛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民法院(2012)遂法民一初字第1434-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上诉称:1、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其和原审被告太平洋保险湛江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均不在广东省遂溪县,且本案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协议约定遂溪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其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遂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经查,本案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致其损坏的事故发生地位于广东省遂溪县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兴岳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内行使起诉选择权,选择向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即湛江市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综上所述,上诉人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海霞审判员 冯华祥审判员 李常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丽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