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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刑终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冯某某等人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程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刑终字第0013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繁昌县人,初中文化,住繁昌县。2012年7月18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2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繁昌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繁昌县人,初中文化,住繁昌县。2012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2013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繁昌县人,高中文化,住繁昌县。2012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3)繁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与前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3)繁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晓雯审 判 员  卜 云代理审判员  陈莲莲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永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