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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4月27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胡海林2013年4月7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2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35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卢某,女,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谭某,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卢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我与被告于1994年10月一起工作时认识,在××××年××月××日到博罗县横河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生育三个小孩,长子谭文亮于1995年10月4日出生、二女儿谭家棋于1996年8月16日出生、三儿子谭文乐于1999年11月18日出生。婚后初期尚好,在生育二女儿后,开始变差,经常在生活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直到2007年3月我因受不了,跑出去打工。现因与被告已没有感情,再继续下也没有意义。现特请求法院: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被告负责抚养。被告谭某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在法定答辩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10月打工时认识,在××××年××月××日到博罗县横河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共生育三个小孩,其中长子谭文亮于1995年10月4日出生;二女儿谭家棋于1996年8月16日出生;三儿子谭文乐于1999年11月18日出生。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但近年来,双方因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越来越差。原告遂于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长宁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均由被告负责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双方应珍惜十多年来的夫妻感情。近年来,虽然夫妻双方发生了矛盾,但是,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十多年来的夫妻感情,做到相互尊重、互让互谅,多交流、多沟通,夫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被告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为维护合法婚姻家庭的稳定,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某与被告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叶秀婷二○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杨少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