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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三里河支行与周瑞勇、冷波、刘生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三里河支行,周瑞勇,冷波,刘生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96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三里河支行(原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里河信用社)。负责人张瑞芝,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瑞勇,男,汉族。被执行人冷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生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三里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瑞勇、冷波、刘生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胶商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商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金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