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XX生与邵柏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生,邵柏方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167号原告XX生。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立江。被告邵柏方。本院在审理原告XX生与被告邵柏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22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陶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