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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XX生与邵柏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生,邵柏方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167号原告XX生。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立江。被告邵柏方。本院在审理原告XX生与被告邵柏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22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陶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