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程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36号原告程某。被告范某。原告程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王仲雷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晓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