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蒋高飞与邓子能、黄元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高飞,邓子能,黄元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55号原告蒋高飞。被告邓子能。被告黄元聪。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高飞与被告邓子能、黄元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高飞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高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蒋高飞承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亚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