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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蒋高飞与邓子能、黄元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高飞,邓子能,黄元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55号原告蒋高飞。被告邓子能。被告黄元聪。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高飞与被告邓子能、黄元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高飞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高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蒋高飞承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亚群 来源:百度搜索“”